溜狗的女孩并非狗主人,那么狗主人要赔偿吗?
广东顺德女孩遛邻居家的狗导致一位88岁的老人死亡,在这件事情中,12岁的小女孩负有直接的责任,而邻居也是需要负责任的。狗的主人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应该付出相应的赔偿。
在这件意外的***当中,镇***有关部门初次认定为意外事故,许多人对此有所议论,担心狗的主人及女孩不用负法律责任,但是媒体说意外事故只是镇***人员的初步判断,真正定性这件事性质的必须是***。
从这件事发生的经过来看,狗的主人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养宠物狗,饲养人就是狗的主人,作为邻居必须时刻保持宠物狗不伤人,不害人。
邻居把狗绑在大门外,让12岁的小女孩牵出来遛狗,这本身就是一种疏忽,他必须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
在狗造成了他人意外身亡这会事故中,狗的主人跟小女孩同样都要负相关的赔偿责任,比如死亡费,丧葬费等等。
至于邻居与小女孩,因为宠物狗造成他人死亡是不是应该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件事情不属于犯罪。它也不能被定性为故意***罪或者过失***罪。
因为如果是犯罪,他是属于刑法范畴,往往存在犯罪动机,犯罪过程及犯罪后果这样的因素。
我们纵观这件事情的经过,小女孩大约因为好奇,也因为对狗的喜爱,牵邻居的狗到大街上溜一圈。
当时狗遇见了另外一只小狗,由于动物的本能,狗喜欢狗之间的嬉戏,所以大狗挣脱了小女孩牵着的蝇子的手,飞快地奔跑,追前边的那只狗,而狗绳一直在地上拖着,不慎把过马路的老人绊到摔倒,导致老人前额着地流血死亡。
这个过程中并不是小女孩故意松开那只绑着狗的绳子的手,是狗追逐别的狗,体重太大故意挣脱的,因此小女孩并不是故意要***。
从法律上来说,狗的主人对他所饲养的宠物负有进行管理的责任,如果小女孩是在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他需要承担地那一部分责任就要大一些,小女孩私自牵走他的责任就小一些。
另外还跟他的这只狗是否有合法手续有关,如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属于违反相关法规,私自饲养大型犬,那么责任还会大一些。
我认为应该负有主要责任的是那个私自牵走肇事狗的小女孩,小女孩的岁数小,还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那么就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来赔偿。如果其监护人也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以种种理由拒绝、拖延进行赔偿,受害者一方也可以要求狗的主人先行预以赔付。
狗主人要赔偿,因为他是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
今年新通过的民法典以及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且这个案件中的被害老人没有任何过错——老人既没有故意招致狗也不存在过失,应当说,涉事的狗的管理人或者饲养者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虽然狗主对于狗被牵走不知情(是否真***不得而知),但是把一条大型犬放在大门口外,实际上有管理不当的责任。
也正因如此,狗主脱不了干系。
此起事故,女孩毫无疑问应该付主要责任,正是因为她私自解开邻居家的狗,外出遛狗,才会发生悲剧。
虽然女孩未满14周岁,没有行为责任能力,但是其家长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老人的死,跟女孩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她主观上没有故意,可事实如此,她没有拉住狗,直接造成老人摔倒死亡。
也许是一个没用的***设,如果这是一条小狗,那么女孩就不会拉不住狗绳,也就不会出现后边的悲剧。
如果是条小狗,可能老人即使被绊到,也不至于凌空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