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虎皮鹦鹉犯法吗?
前2天的新闻:深圳一男子因出售2只鹦鹉被判5年。
深圳男子王鹏由于喜爱鹦鹉,所以养起了鹦鹉,养着养着鹦鹉开始繁殖,数量也越来越多了。于是王鹏将2只鹦鹉出售给当地一家鸟店的老板。最后***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5年。王鹏所饲养出售的鹦鹉为“小太阳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王鹏由于没有事先了解清楚所饲养鹦鹉的保护级别 ,就盲目饲养,而触犯了法律。那么,哪些鹦鹉不属于保护动物,可以家庭和个人饲养呢?其实,在我国不属于保护级别的鹦鹉只有3种,分别是:虎皮鹦鹉、桃脸爱情鹦鹉、玄凤鹦鹉这3种。深圳“鹦鹉案”二审宣判改判两年,你怎么看?
引起巨大争议的鹦鹉案,今天下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宣判,深圳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王鹏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王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作为一名深圳执业律师 ,深知深圳市中级人民*** 的这个判决的意义。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院的判决出台,意味着这个刑事案件的终结,判决的生效。如果当事人不服,只能走再审程序。
去年,深圳居民王鹏向别人出售了6只自己饲养的鹦鹉,后经警方认定,其中两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绿颊锥尾鹦鹉。后深圳宝安区***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5年,王鹏不服提起上诉。
因为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认为驯化后饲养的动物也是野生动物,导致王鹏案不能改判无罪。
这是现行有效的规定,只能这样。
但是,王鹏作出了牺牲,一定会推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向动态的科学的切合实际 的合理 的方向发展。预计,在不久的将来 ,相关法律将会修订,不会再出现第二个王鹏了。
99随便语:为深圳中院叫好!敢于在法定刑期之下改判,就是司法相对正义的体现,我们应当用积极的心态去看待司法进步,怎能苛求?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有个躲不开的缺陷。由于***没有造***能,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容易造成司法与现实的脱节。但其实何尝是我国,所有大陆法系或沿袭自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存在类似困扰!】
地点:深圳
时间:3月30日
***:深圳鹦鹉案被告人王鹏,二审经深圳***改判两年
(1)2016年5月,王鹏因出售两只鹦鹉,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3月一审被判处5年***。
(2)2018年3月30日,深圳中院在经过两次延长审限之后,艰难改判***2年,该案判决须经最高院核准程序之后生效。
99随便观点:
第一,罪犯王鹏他冤枉吗?
世界上有两种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
判例法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新西兰等等,主要是海洋国家,所以又称为“海洋法系”。
成文法国家包括中国、日本、法国、德国等等,主要是大陆国家,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
海洋法系的特点就是“自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尤其是高等***的法官,最自由的就是最高院的***官,几乎是一言堂。在很多年前的TVB里,我们看到律师发表了一番高明的言论打动了法官,法官一锤定音,作出了违反惯例的判决,这就是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就是“死板”,经常会发生法条落后于社会现实,但是法条偏偏还生效,导致一些荒唐判决的事情。比如在日本,一直到21世纪初的时候,妇女在婚后还需要强制性地跟随丈夫姓,并且跟前夫离婚后,6个月内还不得再婚。而在韩国,通奸罪也是长期存在,让很多偷情的人都锒铛入狱。
中国也是一样,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从小就喜欢养鸟,在把几只自己养的鸟出售之后,由于其中有两种鸟是保护动物,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这个案子里,大家认为其情可悯,这是由于:第一,鸟是他自己繁殖养大的,而不是偷来的、抢来的;第二,他对鸟的认识不足,不知道是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会触犯刑法。
由于法条规定,尽管我们都认为可以不需要判他有罪,但***还是必须盘他有罪,一审法官已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他的刑期,但是还是需要判他5年***,显然太重了。
二审***判2年***,已经低于法定最低刑了,尽管最高院没有明文回复,但我们还是有理由相信,***跟最高院沟通过。
但这还是不够,我们应当尽快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法,对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什么行为不构成犯罪,什么行为可以不追究进行明确。通过个案来推动法律的进步。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非常不喜欢“鹦鹉案”的讨论和辩护方式,既然有很多人不懂,懂的人又有各种顾忌不敢说清楚,那就我来说吧。
认定“鹦鹉案”构成犯罪严格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但违背社会大众的普遍意愿和认知,违背刑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违背社会基本常识和经验,显失公正。
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负责制定《刑法》的立法机关没任何过错,负责刑事立案和侦察的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过错,两审***没有任何过错,甚至二审***有功。错就错在最高人民***,错就错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而且错就错在这个解释的第一条将“珍贵、濒危动物”作为错误的扩大解释,主要有两点:
1、制定严重违背社会传统和习惯认知且社会大众根本无***确认识的法律规定。
贩卖鹦鹉犯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动物,我敢说中国没有几个人知道这个规定,也没几个人看过这个公约,包括制定该司法解释的工作人员。我们怎么能拿社会公众根本无法掌握的且一定跟他们的认知相反的法律规定去治他们罪了。法不责人所不能,刑法绝不能追究“不存在违法认知可能性”的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底线。
2、司法用语违背基本语言规范,存在严重逻辑问题。“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动物,这跟“黑”包括“白”有什么区别?“野生”跟“驯养繁殖”本就是绝对意义上的反义词,如果“野生”能包括“驯养繁殖”,那么请问什么是“非野生”?珍贵、濒危动物是不是就不存在“非野生”的可能?就是再有权力我们“用词”也必须符合基本逻辑,无论出于何种考虑,“相反解释”都是违背法律和情理的,都是无法被理解和接受的。
最后,胡延美想说的是:并非错误不能被接受,但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仅因为“懒惰和无知”形成的错误绝不可接受。最高人民法律做出如此错误的司法解释,除了增加普通民众的刑事责任,对各方都没有好处,包括最高院自己,既然一个错误不利于任何一方,为何不去积极改正了,难道就为了可笑的面子?
有这样一个例子,小明养了几只普通蜥蜴,养了4、5年了,后来因为搬家养不了了就卖给他人,但被抓获,被告知这几只蜥蜴是濒临灭绝的动物,卖给他人犯法。那么这样的事情,请问怎么判?问题的症结点又在哪里?
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根据法律来说,王鹏确实是有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判决,这一点没有错。那么我们来看看王鹏有动机吗?貌似没有,他的卖鹦鹉的动机在于自己不养了,并非是从事相关行业的买卖。而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养了多年的鹦鹉居然是个濒临灭种的物种,若是知道,我想他应该不会那么傻傻卖掉了。可这都是后话了。
来看看开头讲的那个案例。养蜥蜴没有错,卖自己的蜥蜴也没有错。错就错在你不认识这是珍贵的蜥蜴。这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了。
所以以后买东西、卖东西的时候要长个心眼,不管是什么,尤其是动植物,要查清楚了再做下一步***,万一弄不好,你就属于买卖珍稀物种了。那是要坐牢的。况且珍稀物种也值很多钱,这是变相不让你损失钱财。
那么问题来了,若是有的人突然发现自己家里养的某种动物就是珍稀动物怎么办?这个就麻烦了,第一既然你认得了,就不能装作不认得。需要继续养下去。第二你不能卖,卖了就是违法了。所以最好祈祷自己买到的就是普通的动物,这样因为什么特殊原因不能养了,还可以转让。
老王出个主意,若是买到了这样的物种,第一报备相关部门,第二看看动物园收不收,给动物园吧。当然不能无偿。第三养一辈子吧!这也是你的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