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七日广东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为什么不定性为过失***?
不能定性为过失***!因为本案中的行为人不符合过失***罪的构成主体。
法律意义上的过失***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之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过失***罪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才负刑事责任。而本案的小女孩年仅12岁,按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属于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12岁的小女孩私自把邻居家门口栓着的大型犬只牵走玩耍,途中大型犬看见另一只狗,争脱小女孩手中的牵引绳,去追逐小狗,奔跑过程中,牵引绳将88岁的老太太绊倒,老人前额着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从中可以看出,小女孩并非故意松开牵引绳放狗,也不可能预料狗只会追逐另一只狗,更不可能预料牵引绳会将老太太绊倒,造成严重后果。以12岁女孩年龄和体力来衡量,她根本无法控制大型犬的奋力挣脱。所以,这应该仅仅是一次意外事故,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而不存在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
但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现行侵权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时女孩虽然牵着狗,但狗挣脱了牵绊,确实属于管理不严,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女孩虽然是个未成年人,但她有监护人,她的父母应该承担这个民事责任。至于说女孩在事故发生后跑掉,是故意逃避,我认为有些牵强 。以女孩的年龄和阅历,忽然意识到自己闯了祸,惊吓中跑掉了,也是正常现象。
小小疏忽,酿成大祸。这也给我们的家长提了个醒,对孩子的教育必须是全方位的,不仅仅限于书本上,也包括生活中各方面的安全教育,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应给孩子一个明确的提示。如文中的女孩,如果家长平时对她有这方面的安全警示提醒,她就会意识到牵大型犬出门,很可能控制不了,一旦失控就存在咬伤人或惹下其它祸端的危险,也许就放弃了这种危险行为,这起事故或许就可以避免了。
广东佛山一名12岁小女孩偷偷溜了邻居家的狗,导致了一位88岁老人死亡的***什么不定性为过失***?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叫做过失***?
过失***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由于疏忽造成的***、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
通过这个概念,我们应该注意一个点就是“过失”两个字,而过失就是疏忽造成的***。
但是从整个***发生的过程来看,真的是小女孩的疏忽导致***吗?事情的经过是小女孩牵着邻居家的狗到镇上去遛狗,她手里是牵着狗绳的,可是走着走着,狗看见了前面另外一只狗,狗出于本能喜欢追逐,于是大狗挣脱小女孩牵着的绳索,飞快地追起前边的狗。
狗在奔跑的过程中,绳索一直在地上拖着,由于狗的体重达到七八十斤,所以绳索在飞速跑动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力量。
这种力量很大,绊倒了瘦弱的88岁的老人,老人往后一翻,重重摔在地上前,额着地流了一地的血,最终死亡。
从这过程看,小女孩并不是没有对狗进行管理,而是管理了却超出了自己能力之外发生了意外***,导致老人死亡。
因此,不能定性为是她过失***。对于邻居来说,他的狗原本是绑在大门口的,是有管理,后来管理权交在了小女孩的手中,小女孩也有管理,最终导致这样意外的结果,谁都不愿意。它属于非人力所能左右的因素导致的,所以不属于过失***,只能属于意外事故。
然发生这样的意外,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小女孩跟邻居都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只是他们属于民事赔偿范围,对狗的主人来说,他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而小女孩不应该把狗牵到大街上,也有一定的错误。
这个判决完全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整个事故的过程:
18日下午,在佛山顺德杏坛罗水市场前,一位阿婆被狗绳绊倒,前额着地身亡。
事情经过:遛狗的是一个12至13岁的小女孩,而且还不是狗主人,那只大白狗有80斤左右,当时看到一只小白狗,大狗就追上去,挣脱了小女孩牵着绳子,从***看,速度非常快。狗绳绊倒了老人,致老人前额着地,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老人家属表示,不会过于追究责任。对记者说:“我们不需要帮助,只想安静地处理这件事情。”这个事情之所以没有定性为过失***,第一,家属不想追究肇事狗的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法律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行为对结果可以预见性,还有不可预见性,结果是不可预见性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的结果是不可预见性的,所以狗主人没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肯定是有的,他们已经私了相关赔偿。
对这个结果没有什么异议,我们应该相信国家法律的公正,别无事找事。不懂的话,就上网查一下法律知识,认真学习一下
因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这次***的具体情况来看,都不能判处为过失***。
我国刑法把14周岁以下称为无行为能力人,14周岁以下故意***,并不会被判刑。但监护人会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人家属赔偿。
15周岁到18周岁的,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上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并且不能判***。
当时的情况是狗在小女孩无意识的情况下自己跑出去绊倒老人,小女孩是非故意的,还有一点就是小女孩岁数才12.3岁。她这个年龄是不需要付法律责任的,而且事后老人家属选择了私,这样的话就更加不可能判小女孩有罪了。说到底这件事的根源还是小女孩缺少养狗意识,间接导致惨剧发生,未来一定要加强养狗的规范化,否则还会有类似地的案件发生。
8月17日,广东顺德一个88岁老太太被乱跑的狗的狗绳绊倒,导致头先着地不治而死亡。
老人是无辜的,无辜死亡,肇事者是个小狗,遛狗者是个未成年人,所以只有追究监护人责任了。
那么这次事故遛狗的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吗?我们来看看刑法。
因为遛狗的人是个12岁的小姑娘,体力有限,而且大白狗看见了一只小狗,上去追它,力气太大挣脱了小姑娘的手跑了,跑的过程中绊倒了老人,这样我们就可以判定狗是直接肇事者,而那个小女孩也未成年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受害者家属已经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肯定少不了,肇事者未成年,由监护人和狗主人还有受害者家属三方协议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再诉讼。
总之,加强宠物狗管理,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才是我们吸取的教训,防止同类***再发生。
被狗绳绊倒死亡老人的家属不追责,是不孝吗?
家属明白
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承担刑事责任
家属仅仅未追求该肇事孩子的刑事责任
但是监护人的民事责任还是要追究的
这些事情
由专业律师去考虑
故,家属知理明事
无用功不做
功夫放在追求民事赔偿方面
头条平台,能否不再推送这类唯恐天下不乱的提问吗?
一个偏僻的小村镇,才多少人口,邻里之间谁不清楚谁家的经济状况?再说肇事女孩集单亲家庭、问题女孩、未成年人于一身。狗的主人家经济状况,从发布的新闻照片看,就一清二楚。你让受害人家属去追谁的责任?追究小女孩的刑事责任?小女孩是未成年人,没法承担法律责任。追究***关联两家的经济赔偿责任?从下图看,只怕是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
(狗主人的家)
(肇事女孩家)
再说,不追责,跟不敬孝有关系吗?
谁也不愿意这类不幸事情的发生,可现在是事情己经发生。受害人家属以善良之心,选择不追究责任,何错之有?难道我们就不能把他们的善良,看着是一份孝心?
我到是想问提问者,在你的潜意思里,是否受害者家属,找***关联的两家人赔偿几十万元,就是对受害人的孝敬?
8月19日,被狗绳绊倒的死亡老人家属呼吁广大网友不要再传播***了!!
***回顾:
- 8月17日下午5时,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一名88岁的老人被一只快速奔跑的狗身上的狗绳突然绊倒,送医院抢救无效遗憾去世!据知情人透漏,这条大狗是被一名12岁的小女孩趁人不注意给牵出去了!绊倒老人***发生以后,这名小女孩儿由于惊吓慌忙离开现场!
- 第二天8月18日,有律师表示本案属于民事侵权案,***中牵狗的小女孩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这条狗是小女孩头目牵出来的,真正狗主人并不知情,所以有律师表示,狗主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 不过说实话,再怎么说狗主人也不应该没责任!毕竟狗狗是你养的!所以也有律师认为狗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很多[_a***_]对未成年人单独遛狗也有相关规定,今年颁布的《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或者携带犬只!也就是说未成年人遛狗是不被允许的!
死亡老人家属表示不会“过于”追究责任。“我们不需要帮助,只想安静地处理这件事情。”
小女孩才12岁,老人家属不会过于追究责任,看来不会完全不追责!至于最后追谁的责,有消息说正在协商!我想至少家属的心态很平和,没有过激举动!大家都很清楚,这真的是一场意外,所以我觉得跟是不是孝顺应该关系不大。
也呼吁铲屎官们要看好自己的狗狗。尤其是大型犬,成年人都未必能拽得动!千万不要让未成年人独自遛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