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七日广东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为什么不定性为过失杀人?
8月17日,广东顺德一个88岁老太太被乱跑的狗的狗绳绊倒,导致头先着地不治而死亡。
老人是无辜的,无辜死亡,肇事者是个小狗,遛狗者是个未成年人,所以只有追究监护人责任了。
那么这次事故遛狗的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吗?我们来看看刑法。
因为遛狗的人是个12岁的小姑娘,体力有限,而且大白狗看见了一只小狗,上去追它,力气太大挣脱了小姑娘的手跑了,跑的过程中绊倒了老人,这样我们就可以判定狗是直接肇事者,而那个小女孩也未成年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受害者家属已经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肯定少不了,肇事者未成年,由监护人和狗主人还有受害者家属三方协议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再诉讼。
总之,加强宠物狗管理,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才是我们吸取的教训,防止同类***再发生。
广东佛山一名12岁小女孩偷偷溜了邻居家的狗,导致了一位88岁老人死亡的***什么不定性为过失***?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叫做过失***?
过失***是指非故意或预谋的***、由于疏忽造成的***、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
通过这个概念,我们应该注意一个点就是“过失”两个字,而过失就是疏忽造成的***。
但是从整个***发生的过程来看,真的是小女孩的疏忽导致***吗?事情的经过是小女孩牵着邻居家的狗到镇上去遛狗,她手里是牵着狗绳的,可是走着走着,狗看见了前面另外一只狗,狗出于本能喜欢追逐,于是大狗挣脱小女孩牵着的绳索,飞快地追起前边的狗。
狗在奔跑的过程中,绳索一直在地上拖着,由于狗的体重达到七八十斤,所以绳索在飞速跑动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力量。
这种力量很大,绊倒了瘦弱的88岁的老人,老人往后一翻,重重摔在地上前,额着地流了一地的血,最终死亡。
从这过程看,小女孩并不是没有对狗进行管理,而是管理了却超出了自己能力之外发生了意外***,导致老人死亡。
因此,不能定性为是她过失***。对于邻居来说,他的狗原本是绑在大门口的,是有管理,后来管理权交在了小女孩的手中,小女孩也有管理,最终导致这样意外的结果,谁都不愿意。它属于非人力所能左右的因素导致的,所以不属于过失***,只能属于意外事故。
然发生这样的意外,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小女孩跟邻居都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只是他们属于民事赔偿范围,对狗的主人来说,他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而小女孩不应该把狗牵到大街上,也有一定的错误。
因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这次***的具体情况来看,都不能判处为过失***。
我国刑法把14周岁以下称为无行为能力人,14周岁以下故意***,并不会被判刑。但监护人会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人家属赔偿。
15周岁到18周岁的,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行为付上刑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并且不能判***。
当时的情况是狗在小女孩无意识的情况下自己跑出去绊倒老人,小女孩是非故意的,还有一点就是小女孩岁数才12.3岁。她这个年龄是不需要付法律责任的,而且事后老人家属选择了私,这样的话就更加不可能判小女孩有罪了。说到底这件事的根源还是小女孩缺少养狗意识,间接导致惨剧发生,未来一定要加强养狗的规范化,否则还会有类似地的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