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的家养和野生在刑罚上是否该区别对待?
在野生动物***里还鼓励个人和集体饲养野生动物,在无证饲养也只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处罚,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也有同样规定,何况是人工饲养的,更不应该处刑,现在有很多人工饲养动物的肉在卖怎I么设有说是违法,我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应改判无罪。
我朋友养过鸟也吃过大亏,鹦鹉是特殊的宠物,没人养鹦鹉为了吃,人工饲养最长可活百年(部分大型鹦鹉),可是野外难有鹦鹉能善终,天敌太多,人工繁殖很容易扩大种群,野外生存繁殖能力很差,养鸟人特别有爱心,我朋友也成功繁殖比较难繁殖的鸟出来,为什么动物园很少能繁殖,第一繁殖的蛋可能会被偷走,第二他们没有用心在养,我朋友用人参枸杞核桃水果等几十种食物,说实话我朋友自己舍不得吃给鸟吃了,可惜鸟没卖一只被收了,后来领导还找我朋友要鹦鹉,我朋友很无奈,所有的鸟被收了还要买给他然后再被抓,真是无语,那些打麻雀的一般不会有事,因为那些人没钱去找人办事,
我们来看看法律和人们的理解,这样更好的能了解问题和解决问题。
辩论焦点:家养和野生在刑罚上是否应区别对待
对于涉案鹦鹉的性质认定是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
检方认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已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王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公约》附录二中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
辩护律师认为,《刑法》规定本案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不能任意扩大此概念的内涵。《解释》将野生动物解释为包括驯养繁殖在内,此种扩大解释远远超出了刑法文本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内涵,也远远超出了国民的预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是同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
辩护律师认为,不是所有的“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皆应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例如,以食用为目的的梅花鹿、虎纹蛙,这些动物的繁殖力强,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民间大量饲养和买卖,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并无影响。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于案件的性质认定,检方的态度有发生一定变化。检察员庭审一开始认为,王鹏一审判决所定5年刑罚完全恰当,甚至还应该认定购买野生动物、家中未售鹦鹉属犯罪既遂等更多犯罪情节。
到辩论环节末尾,检察员称,人工养殖和野生动物在刑罚定罪上是应该有所区别对待,但绝不能是无罪,“案件的社会关注度这么大,不仅是无数养鸟人盯着案件的判决,无数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者也盯着案件的判决。”
审判长认为,鉴定该案还有一些案件细节需要核实,决定不当庭作出裁判,将择期宣判。
家养,就不应该判刑。
那样的话有人养娃娃鱼,有人吃,又怎么没人管?鹦鹉不是中国的,美国现在退出京东条約又怎么说?都是中国人,何必自相残杀!要是养大熊猫那肯定不行!在中国可以看看历史中国多少年就有人养鹦鹉?难得交钱就可以养,可以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