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宠物狗横穿马路被撞,谁之过, 你怎么看?
首先,发生事故的地点是道路上,还是机动车道上而非人行道上。机动车道上本不应该出现人的(除非是人行道上,但是也得是受信号灯的控制),何况还是狗(注意,这狗的属性是财物,不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人!)了?显而易见,是该财物(狗)的所有人没有担负起应有的监管责任造成的!狗主人承担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有无责任,应由交警现场勘察后定责。但狗主人的主要责任甚至全责是抹不去的)!
其次,因为不是待在自己家里,而是在城市道路边上(或许在人行街道上,猜测),狗主人遛狗不拴绳,不戴狗套,已经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狗会咬人!也有人从小就怕狗!还有可能狗身上携带了病菌传染别人!)狗主人违反了宠物狗养殖的该市地方管理条例(具体可去查阅),违法在先,是造成事故的主因,其财物的灭失(或毁损)应自己承担!机动车驾驶员已经***取了紧急制动措施,显然是善意的毁损财物(狗)而非故意或恶意,因此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在驾驶员为避免事故发生,***取紧急制动措施也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主因是突然出现的财物引起的,该财物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机动车的正常通行,并且可预知会引起车毁人亡的严重安全后果!因此,在机动车驾驶员无过错的条件下机动车受损,显然是狗主人的责任,应该承担车损的民事赔偿责任(这里暂时忽略驾驶员精神受到惊吓的精神损失赔偿)!
最后,鉴于狗主人违法在先,理应接受1.违反宠物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吊销或暂扣宠物狗证、责令向驾驶员赔礼道歉、清除现场污渍或承担费用等)。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明知宠物管理条例,可以预见的到后果,还不在合理安全地带遛狗,属故意滋事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以罚款、警告(严重拘留3--15天)的处理!
***如是前者无人牵引,按哈尔滨养犬条例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看见没,不牵引就是违法养犬了,即使牵引绳超过2米被撞死也是你的责任。狗是畜生不懂交通规则,难道狗主人也一样?
再说说后者牵引中闯红灯,就一句话,活该!狗是色盲分不清颜色,难道狗主人也一样?
无论前者或后者横穿马路都是违反交通法则或养犬条例,没的说,就一个字,大写的“该”!
主责司机!不管狗主牵着绳子长或短,不管是狗自己瞎跑着玩,不管人和狗违章走无班马线,开车的司机都应注意到行驶前面的情况并及时处理和防止意外的出现,车发生大数是观察不够,处理不当或不及时所之。
狗主有推卸不了责任,管理好自己的宠物狗就不要养,看害了狗,你不疼,作孽!
遛狗随地大小便违法吗?
狗随地大小便违法?民法典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有法律规定,就要严格执法,居民小区遛狗随地大小便是常态?应该严格执法,绝不姑息养奸?也呼吁养狗的人遵守法律,不要错误的认为狗可以在公共场地随地大小便不违法?呼吁居委会、村委会行动起来,张贴宣传标语,设立警示牌!规范社区养狗行为?对于违法者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