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有孤儿院吗?
有。
儿童***院,是指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事业机构。中国由国家兴办,民政部门具体管理。对收养的儿童***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
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健全者,一方面给予康复治疗,另一方面给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生活自理和从事简单劳动的能力。
儿童***院主要收养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社会***事业单位。在过去由外国教会和社会慈善团体所办的育婴堂、育婴院、孤儿院等慈善救济机构均属此类。
河北有孤儿院吗?
有。
河北廊坊,沧州,石家庄,张家口等城市都有儿童***院。
儿童***院,是指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社会***事业机构。中国由国家兴办,民政部门具体管理。对收养的儿童***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
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健全者,一方面给予康复治疗,另一方面给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痴呆儿童,侧重训练其生活自理和从事简单劳动的能力。
儿童***院主要收养无人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的社会***事业单位。在过去由外国教会和社会慈善团体所办的育婴堂、育婴院、孤儿院等慈善救济机构均属此类。
收养程序?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1、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养的具体程序为:
(1)申请人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
(2)调査。
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后,应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査,査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
(3)公证或登记。
经幸面审査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应准予其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收养手续。
在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的,应发给收养证明书;在基层***机关办理的,应给予登记。
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明。
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