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福建龙岩一偷狗贼射毒针偷狗却射中孕妇致一尸两命被判死缓”这件事?
偷狗贼被判***:用毒针偷狗,误射中7个月孕妇导致一尸两命!
家 属 讲 述
偷狗贼邱某携带所购买的***1把及5支“毒狗针”,欲进行偷狗行为。
邱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已怀孕七个月)住所的一只狗,遂用***发射“毒狗针”射狗,但击中从菜园返回家中的被害人李某某。
邱某见此,遂驾驶小轿车逃离现场,李某某被“毒狗针”击中后,将“毒狗针”拔下并返回家中告诉其丈夫,随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福建省华安县医院抢救,于当日8时许死亡。
家 属 讲 述
今年32岁的李某某,怀孕已7个月,她还有个7岁大的儿子。
对于这个案件,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判死缓的理由不充分,量刑过轻,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犯罪嫌疑人邱某,用自制的***及毒药针偷射居民的家狗,明显就触犯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的治安和秩序,此其一矣。
其二,邱某在作案过程中,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伤及人命而故意为之,所造成的后果应为故意***罪。
其三,邱某在射伤孕妇后,没积极***取抢救措施,而是逃离现场,贻误了抢救的最佳时间,孕妇于当日八时在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尸两命的悲惨结局。
上述种种原因,邱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已构成数罪并发,应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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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15年12月2日4时许,邱某携带所购买的***1把及5支“毒狗针”,驾驶租赁来的小轿车同马某某(另案处理)一起从福建省晋江市出发,欲去偷狗,沿高速行驶,后从永漳高速华安收费站驶离高速路,并沿省道308线行驶,2015年12月2日6时许行驶至漳平市官田乡某村,途中将小轿车车牌进行更换。
邱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已怀孕七个月)住所附近的一只狗时,遂用***发射“毒狗针”射狗,但击中从菜园返回家中的被害人李某某。邱某见此,遂驾驶小轿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某被“毒狗针”击中后,将“毒狗针”拔下并返回家中告诉其丈夫,随后昏迷不醒,被送往福建省华安县医院抢救,于当日8时许死亡。
二、该案定性故意***罪正确
也许有人说为什么这个案子不是定位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其实从法律构成要件上来说,主要邱某在发射毒针时意识到狗旁边还有人存在,可能会射中人的可能,但是邱某主观上意识到这一点后,故意放任此种可能性的发生,而且在发射毒针之后意识到已经射到人了,并未及时***取任何救治措施,致使被害人死亡,所以此种故意是一种间接故意,故而定性为故意***罪准确。
可能大多数人认为一尸两命,结果却没判***立即执行,难以理解。但是从法律的作用上来说,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事后救济,也就是在事情发生之后对犯罪分子***取惩罚措施。
而且结合本案客观情况来说,邱某的确放任了结果的发生,但是其放任系源于主观的过于自信,认为射不到人,而且相信邱某本人也是不愿意射到人身上的。
其次从社会危害性上来说,偷狗贼的社会危害性确实不大,而且其本意是过于自信才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客观上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所以判处死缓符合法律规定。
只是可怜了这一家人,一尸两命,换做谁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哎可悲可叹。
2年之后,再看这条消息挺震惊的,我觉得应该直接判***!法官大人,这都过了两年零10天了,***如是按照宣判“决定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应该是立即执行才对!因为分犯罪事实在先。
我很痛恨这些用毒针套狗的坏人,说自己一个真实的故事,在上海浦东农场养过三只小狗很可爱,过年之后的一个周末我去了趟市区回来之后发现狗妈妈不见了,可怜的狗宝宝失去了它们的妈妈,邻居说曾经有过陌生人接近过小狗,之后大狗就不见了,曾多次寻找也没有找到小狗妈妈,从此,杳无音讯,两个小狗便成了孤儿。都说狗是人类忠诚的朋友,但是社会上还是有些人,为了金钱非常的残忍,毒害小狗,残忍的将他们***,卖掉,之后成为人类餐桌上的美味。诱拐小狗有何拐卖儿童,有啥区别呢?呼吁不要再毒害我们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了,也恳请餐馆和个人不要食用狗肉。
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更加可恶,不可饶恕的直接误杀了孕妇,一失两命,没有及时送受害者医就诊,反而还抱着侥幸的心态逃逸,应该得到法律的严惩。最可怜的是受害者家属,本应开开心心翘首以盼的一家人,瞬间家破人亡,支离破碎。
最后说说,如何救人的问题:偷狗贼常用的是飞镖式射针,针筒里装的一般是***剂、“氰化物毒药”、“肌松药物”。
“***剂”会导致暂时昏迷,“肌松药物”会抑制呼吸,而“氰化物”是剧毒,使细胞不能再利用血液中的氧气而迅速窒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