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鹦鹉案”二审宣判改判两年,你怎么看?
99随便语:为深圳中院叫好!敢于在法定刑期之下改判,就是司法相对正义的体现,我们应当用积极的心态去看待司法进步,怎能苛求?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有个躲不开的缺陷。由于***没有造***能,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容易造成司法与现实的脱节。但其实何尝是我国,所有大陆法系或沿袭自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存在类似困扰!】
地点:深圳
时间:3月30日
***:深圳鹦鹉案被告人王鹏,二审经深圳***改判两年
(1)2016年5月,王鹏因出售两只鹦鹉,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3月一审被判处5年***。
(2)2018年3月30日,深圳中院在经过两次延长审限之后,艰难改判***2年,该案判决须经最高院核准程序之后生效。
99随便观点:
第一,罪犯王鹏他冤枉吗?
鹦鹉,如果鉴定为野生动物或者他人盗猎处驯化饲养的野生动物,他罪有应得。此类行为不打击处罚,就会助长偷猎野生动物驯化贩卖交易行为,导致野生动物灭绝。如果他是从***许可的规模化饲养场购买驯化鹦鹉的,不具备野生动物特征,定罪判刑是存疑的。大家认为我回答的对,请给我点个赞。我是执业律师,长期关注社会问题,大家请关注我的公众号,欢迎评论和互动。
世界上有两种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
判例法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新西兰等等,主要是海洋国家,所以又称为“海洋法系”。
成文法国家包括中国、日本、法国、德国等等,主要是大陆国家,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
海洋法系的特点就是“自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尤其是高等***的法官,最自由的就是最高院的***官,几乎是一言堂。在很多年前的TVB里,我们看到律师发表了一番高明的言论打动了法官,法官一锤定音,作出了违反惯例的判决,这就是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就是“死板”,经常会发生法条落后于社会现实,但是法条偏偏还生效,导致一些荒唐判决的事情。比如在日本,一直到21世纪初的时候,妇女在婚后还需要强制性地跟随丈夫姓,并且跟前夫离婚后,6个月内还不得再婚。而在韩国,通奸罪也是长期存在,让很多偷情的人都锒铛入狱。
中国也是一样,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从小就喜欢养鸟,在把几只自己养的鸟出售之后,由于其中有两种鸟是保护动物,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这个案子里,大家认为其情可悯,这是由于:第一,鸟是他自己繁殖养大的,而不是偷来的、抢来的;第二,他对鸟的认识不足,不知道是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会触犯刑法。
由于法条规定,尽管我们都认为可以不需要判他有罪,但***还是必须盘他有罪,一审法官已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他的刑期,但是还是需要判他5年***,显然太重了。
二审***判2年***,已经低于法定最低刑了,尽管最高院没有明文回复,但我们还是有理由相信,***跟最高院沟通过。
但这还是不够,我们应当尽快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法,对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什么行为不构成犯罪,什么行为可以不追究进行明确。通过个案来推动法律的进步。
有这样一个例子,小明养了几只普通蜥蜴,养了4、5年了,后来因为搬家养不了了就卖给他人,但被抓获,被告知这几只蜥蜴是濒临灭绝的动物,卖给他人犯法。那么这样的事情,请问怎么判?问题的症结点又在哪里?
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根据法律来说,王鹏确实是有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判决,这一点没有错。那么我们来看看王鹏有动机吗?貌似没有,他的卖鹦鹉的动机在于自己不养了,并非是从事相关行业的买卖。而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养了多年的鹦鹉居然是个濒临灭种的物种,若是知道,我想他应该不会那么傻傻卖掉了。可这都是后话了。
来看看开头讲的那个案例。养蜥蜴没有错,卖自己的蜥蜴也没有错。错就错在你不认识这是珍贵的蜥蜴。这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了。
所以以后买东西、卖东西的时候要长个心眼,不管是什么,尤其是动植物,要查清楚了再做下一步***,万一弄不好,你就属于买卖珍稀物种了。那是要坐牢的。况且珍稀物种也值很多钱,这是变相不让你损失钱财。
那么问题来了,若是有的人突然发现自己家里养的某种动物就是珍稀动物怎么办?这个就麻烦了,第一既然你认得了,就不能装作不认得。需要继续养下去。第二你不能卖,卖了就是违法了。所以最好祈祷自己买到的就是普通的动物,这样因为什么特殊原因不能养了,还可以转让。
老王出个主意,若是买到了这样的物种,第一报备相关部门,第二看看动物园收不收,给动物园吧。当然不能无偿。第三养一辈子吧!这也是你的财产了!
这个结果应该还是能让人接受的,因为二审***考虑到本案争议较大,并且王鹏也没有主观恶意,于是对他减轻处罚,不但比一审判决少了三年刑期,而且是在法定刑以下。
社会公众之所以高度关注这个案件,是因为这起案件本身具有很大争议,并且该争议焦点对定罪量刑有很大影响。在没有解决争议问题的情况下,就直接对王鹏判处重刑,其实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一件事情,就算社会危害性非常之大,只要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某人有罪,更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这一原则让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能有一个合理的预判,从而不至于陷入动辄得咎的紧张局面。
虽然刑法明确将贩卖珍稀野生动物规定为犯罪行为,王鹏所贩卖的“小太阳”鹦鹉也的确属于珍稀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但是,问题在于这个罪名是指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王鹏所贩卖的鹦鹉是他人工养殖的,人工养殖的能够算作野生动物吗? 显然,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人工养殖的鹦鹉定性为野生动物,具有“类推解释”的嫌疑,而“罪刑法定原则”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案件的疑点利益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此,***考虑到上述争议,对王鹏酌情从轻处罚。